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組織及資產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33條
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 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