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組織及資產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32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與 、停止或終止一部或全部營業者,應備具理由書及擴大、停止或終止營業 路線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核准。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合併經營、委託或受託營運、移轉管理、營業讓 與者,應另備具完成第十九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營運要件之相關文件。

拆除路線或其軌道、橋樑,應檢具拆除日期及相關路線平面圖,報請交通 部核准後,始得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