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組織及資產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29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組織,應敘明理由、變更方 式與期程、影響分析及變更後鐵路機構名稱,報請交通部核准。

前項規定所稱變更組織,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地方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民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二、民營鐵路變更為國營鐵路、地方營鐵路或專用鐵路。

三、民營鐵路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或股份轉換者。

民營鐵路機構辦理公司合併、公司分割、股份轉換,應依第一項規定報請 交通部核准後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再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立 案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