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組織及資產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27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營運,應設置負責行車安全管理之專責組織,並將 該組織之職掌報請交通部核定;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