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組織及資產 ( 104 年 05 月 12 日)
第26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自領到立案執照之日起一個月內指派總工程師, 並檢具該總工程師之履歷表及有關工程技術之學歷、經歷證件報請交通部 核定;其變更時,亦同。

鐵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報人選,交通部認為不能勝任,得通知鐵路機構另 行遴選適當人員,報請交通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