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建築界限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7條
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但遇工作上之必要無妨礙列車或車輛運轉之虞 者,不在此限。

可能向建築界限內崩塌之物件,雖在建築界限外,亦不得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