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行車事故之處理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74條
(刪除)
第175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至第一百二十二條之八及第一百二 十五條規定,於高速鐵路準用之。但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七規定之準用,其 所稱嚴重遲延,指延誤達三十分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