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運轉速度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69條
鐵路機構應依據路線條件、電車線路之強度、車輛之構造及列車保安方式 之種類,分別訂定列車最高運轉速度。

第170條
列車依第一百六十三條但書各款之規定,於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駕駛 室以外處所駕駛時,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第171條
列車依第一百六十四條但書各款之規定退行運轉時,應限制其運轉速度。

第172條
鐵路機構應訂定安全之調車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