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列車編組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49條
鐵路機構應按照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及對應於車輛之性能、構造及強度, 規定列車之最大聯掛車輛數。

第150條
旅客列車之車廂應相互貫通。

第151條
列車編組完畢,應確認其前、後端標誌完備。其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 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第152條
列車軔機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 用。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 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但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 用時,列車不得運轉。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 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