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停留車輛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89條
停留車輛,應作防止轉動之措施,其有動力之車輛或搖車,應作防止自動 之措施,並派人看守之。

第90條
停留裝有危險品之車輛,認為週圍情況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作調移其他 路線等防止危險之措施。

第91條
車輛不得越過警衝標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