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列車運轉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73條
列車之一部或全部氣軔機,不能貫通使用時,車長或管理手軔機人員,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值乘列車,應確認手軔機之機能。

二、列車駛抵下坡度路線,應視需要將手軔機適度擰緊。

三、列車停車時,應將手軔機擰緊,停止後放鬆之。但在有坡度之路線; 應於開車時始得放鬆之。

四、列車停車後欲摘解機車時,應將留置車輛之手軔機擰緊,必要時並使 用阻輪器以防轉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