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路線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7條
路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應 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