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號訊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50條
列車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應鳴放規定之號訊:

一、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列車開始運轉時:適度汽笛一聲。

二、警告危險時:短急汽笛數聲。

三、通知接近時:長緩汽笛一聲。

四、發生緊急事故時:短急汽笛數聲,長緩汽笛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