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固定號誌機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5條
在同一處所,使用同一種類二以上之號誌機顯示號誌時,應訂定號誌機配 列方式,以表示所轄路線。

在同一處所,將二以上之號誌機上下配列顯示方式,其顯示方式,如係三 位式者,不得將各該號誌機垂直配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