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號誌、號訊及標誌通則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1條
依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應使接近該號誌機之列車或車輛能在其緊急制軔 距離以上之距離確認之。但下列號誌機所顯示之號誌,不在此限:

一、對停止列車或車輛顯示號誌之號誌機。

二、從屬號誌機及其主體號誌機。

三、臨時號誌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