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4條
行車人員值勤過程中如因身體不適影響勤務之執行時,鐵路機構應採必要 之運轉調度、人員更替或醫療救護等措施,必要時停止執行勤務,以維行 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