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總則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3-3條
鐵路機構於行車人員執行其勤務前,應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當值人員 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酒精濃度檢測結果,行車人員呼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 ,鐵路機構應停止其當日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