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行車事故之處理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2-7條
嚴重遲延,指列車時刻表所訂列車於任一站之出發或到達時刻,較表訂時 刻延誤達一小時以上之情事。

前項嚴重遲延,除本規則已規定通報者外,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通報交 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每四小時或依交通部指示將處理經過及復原情形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至恢復正常運轉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