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行車事故之處理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2-5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 內或依交通部指定日期,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 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