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行車事故之處理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2-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 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 報。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 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前項規定報告交通部;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 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一般 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