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2-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發生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告交通部:
一、即刻以電話或簡訊通報。
二、於發生後一小時內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報表。
三、後續通報:每隔四小時以電話或簡訊通報並儘速傳送行車事故事件通
報表為原則,至恢復正常運轉止;但交通部另有指示時,依其指示通
報。
鐵路機構有一般行車事故、前條第一款、第四款或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所
定異常事件發生者,應依前項規定報告交通部;前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
五款至第十二款之異常事件,經交通部公告並通知鐵路機構者,亦同。
第一項重大行車事故或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一般
行車事故發生時,鐵路機構並應即刻以電話通報相關警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