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行車事故之處理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2-2條
第一百二十二條所稱一般行車事故,指前條所定重大行車事故以外之下列 情事:

一、側線衝撞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互相、車輛互相、或列車與車輛互 相間之衝撞或撞觸。

二、側線出軌事故:指於側線發生列車或車輛傾覆或脫離軌道。

三、側線火災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側線發生火災。

四、平交道事故:指列車或車輛於平交道與道路車輛或行人發生衝撞或碰 撞。

五、死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或跳、墜車致發生人 員死亡或受傷之情事。

六、設備損害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 造成設備或結構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損害。

七、運轉中斷事故:指除前列各款外,因列車或車輛運轉且非因天然災變 造成一小時以上之運轉中斷。

前項第三款所稱火災,同前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運轉中斷,指正線任一路段雙向列車均無法運轉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