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電車線路 ( 106 年 12 月 29 日)
第12條
電車線遇有不能保持列車依規定速度安全運轉時,應以號誌表示之,並在 應特別注意之處所派人監視。

站外正線上之電車線路因臨時發生障礙須使列車停車時,應即施行列車防 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