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託運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50條
託運人託運靈柩、屍體、動物、危險物品或其他因安全考量經鐵路機構公 告之貨物,應派押運人,並依鐵路機構規定繳納押運費用。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送應依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辦理。

託運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