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託運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49條
鐵路機構應依託運人之請求,就託運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或重量,發 給現狀證明,並收取證明費用。但因鐵路機構設備及貨物性質不能證明時 ,不在此限。

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內容與前項現狀證明不符者,鐵路機構應配合 現狀證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