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託運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48條
鐵路機構收受貨物,應對託運人交付貨物運送通知書。但託運人得請求以 填發提單代之。

前項貨物運送通知書及提單,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

二、運費、雜費數額。

三、預定到達日期。

四、填發地點及日期。

鐵路機構就前項第一款事項,疑有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不符者,得載明 其事由;其無法核對者,得不予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