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託運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47條
託運人託運靈柩、屍體、動物、託運人負責裝車之貨物及其他鐵路機構特 定之貨物,應先提出託運單,經鐵路機構同意並通知後,始得送站。
前項貨物及其辦理裝卸之車站,應於鐵路機構網站及相關車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