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託運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46條
託運人託運貨物時,應依鐵路機構規定填具託運單,託運單應記載事項如 下:

一、託運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二、貨物之內容、數量、體積、重量及包裝標誌。

三、託運日期。

四、起運站名。

五、到達站名。

六、受貨人之姓名及住址,或公司行號名稱及營業處所。

七、運送種別。

八、運費、雜費交付方法。

九、申報保償額時,其數額。

十、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貨物或其運送依法應經有關機關證明或許可者,託運人應提出證明或 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