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包裹及貨物運送通則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32條
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與託運單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得經託運人 同意檢驗之。託運人不同意時,鐵路機構得不辦理運送。

檢驗結果,如有不符,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託運人負責 。檢驗相符時,其因檢驗所需之費用及所生之損害,由鐵路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