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旅客運送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27條
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鐵路之設備或車輛喪失毀損者,旅客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旅客因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致鐵路機構或其他旅客受有損 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