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旅客運送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23條
旅客不得將危險物品、靈柩、屍體、未經鐵路機構許可之動物及對旅客、 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攜入車內。但警犬、導盲犬及專業訓練人員 於執行訓練時所帶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旅客違反前項規定時,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區域。

旅客攜入車內之物品,鐵路機構認有確認是否違反第一項規定必要者,得 經旅客同意檢查之。旅客不同意者,鐵路機構得令旅客退出站、車或鐵路 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