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旅客運送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18條
旅客未經鐵路機構同意,無票或持用失效車票乘車者,應補收票價或票價 差額,無正當理由者,並得加收已乘區間票價或票價差額之百分之五十。

無法認定起程站者,按列車始發站計收;列車、車廂種類不明者,按最高 等級之列車或車廂種類計收票價。

前項所稱持用失效車票,係指旅客越站、未依車票記載之列車或車廂種類 、持用不符身分車票或逾有效期間之車票乘車。

鐵路機構得規定車票經查驗後旅客於站、車之合理停留時限,旅客逾其時 限而無正當理由者,鐵路機構得按最高等級之列車或車廂種類補收合理乘 車區間之票價。

前項旅客於站、車之合理停留時間及逾時補收票價之計算方式,鐵路機構 應納入旅客運送契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