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旅客運送 ( 103 年 12 月 03 日)
第12條
鐵路機構應於車票以文字、電磁或光學等方式記載票種、起訖區間、有效 期間、列車或車廂種類、票價、票號及發售日期;指定車次之車票,並應 記載列車車次、開車時間、到站時間及座位資訊。

鐵路機構因特殊運輸目的開立之車票,無法依前項規定記載者,由鐵路機 構另定記載事項,報請交通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