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附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37條
交通部得將第九條規定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各級定期檢查週期之核 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各級定期檢查週期 之核定、第三十五條規定鐵路機構依本規則規定應辦理事項之檢查,與第 三十六條規定鐵路機構未依本規則規定辦理時,得依本法處以罰鍰及要求 限期改善之權限,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執行之。

前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