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附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33條
鐵路機構應對機車車輛進行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統計與分析,並建立年度 目標值。鐵路機構每年三月底前應將本年度目標值與上年度之統計、分析 結果報請交通部備查。

前項可靠度與可維修度之定義與計算方式,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 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