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營運時速達二百公里以上機車車輛之檢修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31條
機車車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
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
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
三、停用機車車輛復行使用前。
四、其他認有施行檢修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