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軌距及輪緣槽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18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 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 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

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 或小於三公厘。

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 勻。

第19條
道岔之正軌與護軌間輪緣槽之寬度,其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為三 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三十七公厘。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寬度應 為三十八至四十五公厘,深度為二十七公厘以上。

第20條
曲線之軌距及輪緣槽寬度應按下表加寬之: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 │曲線半徑 │四四○│三二○│二四○│二○○│二○○│ │ (公尺) │以上 │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 ├───────┐│ │滿四四│滿三二│滿二四│ │ │ 項  目 \│ │○ │○ │○ │ │ ├────────┼───┼───┼───┼───┼───┤ │曲線加寬 (公厘) │ ○ │ 五│ 一○│ 一五│ 二○│ ├────────┼───┼───┼───┼───┼───┤ │輪緣槽寬度 (公厘│ 六五 │ 七○│ 七五│ 八○│ 八五│ │) │ │ │ │ │ │ └────────┴───┴───┴───┴───┴───┘ 曲線新建或改建者,按前表之規定,但屬原有者不在此限。

二、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 │曲線半徑│四○○│三○○│二○○│一六○│一二○│一二○│ │ (公尺) │以上 │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上未│以下 │ ├───┐│ │滿四○│滿三○│滿二○│滿一六│ │ │項 目 \│ │○ │○ │○ │○ │ │ ├────┼───┼───┼───┼───┼───┼───┤ │曲線加寬│ ○│ 二│ 六│ 八│ 一三│ 一六│ │ (公厘) │ │ │ │ │ │ │ ├────┼───┼───┼───┼───┼───┼───┤ │輪緣槽寬│ 六○│ 六二│ 六六│ 六八│ 七三│ 七六│ │度 (公厘│ │ │ │ │ │ │ │) │ │ │ │ │ │ │ └────┴───┴───┴───┴───┴───┴───┘

前項加寬度,除道岔外,應於介曲線全長內遞減之,在未設介曲線路線之 曲線或複曲線上,應於曲線終點沿較大半徑之曲線或直線上之五公尺以上 長度內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