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電力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57條
架空電車線對軌道之坡度,在列車容許速度超過每小時一百公里之區間, 不得超過千分之四,超過千分之二坡度者,應在坡度區段之兩端設置遞減 坡度桿距,其桿距間之遞減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二為準。

列車速度不超過每小時一百公里之區間,其電車線坡度及遞減坡度桿距間 之坡度以不超過千分之五或千分之二點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