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電力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55條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 :

站內:五公尺。

站外:四.七五公尺。

平交道:五.四 (tm) 公尺。

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 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 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