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電信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51條
甲級以上之鐵路線最少應設行車閉塞或站間運轉、調度、配車及平交道等 專用電話及電報電路。

電化區間須增設電力調度與電力維修用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