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5條
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鐵路機構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 但輕微之改建或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前項所稱輕微係指在現有路線上實施下列養護作業,並經完工檢查無行車 安全之虞者。完工檢查應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軌縫調整、曲線整正及砸道。

二、抽換軌枕、鋼軌或道碴。

三、抽換鋼軌或道岔配件。

四、長焊鋼軌重新舖定。

五、號誌機移設或更新。

六、電車線淨空調整。

七、橋梁隧道加固或補強。

八、一般例行之維修及設備測試。

九、其他報經主管機關同意省略試運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