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總則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3條
鐵路之新建及改建工程,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或七百六十二公厘者, 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二章及第三章規定;另一千四百三十五公厘標準軌 距,且其列車營運速度經許可得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者 (以下簡稱高速 鐵路) ,其修建養護依本規則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