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軌道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22條
鋼軌之標準長度為十公尺以上,其橫截面除充分適應輸送量及曲線多而磨 耗厲害與潮溼氣候而腐蝕或電蝕厲害等環境外,尚應具有下列斷面為原則 :

一、豎向剛度大而軌道不整不易進行。

二、鋼軌上下頸不發生應力集中現象。

三、腹部厚度適當,耐蝕性大不致發生破端。

四、可增大魚尾鈑剛度。

五、接觸情形良好,可延長輪箍、魚尾鈑及鋼軌本身之磨耗壽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