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運轉保安及防護設備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131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 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

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

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

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

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 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

五、軌道斷軌偵測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