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建築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8條
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 ,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協助監督 施工;其工程興建及管線、溝渠養護費用,由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負 擔。

已設置之管線、溝渠,因鐵路業務需要而應予拆除或遷移時,該設施之所 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及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各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