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建築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7條
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 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一部或全 部。

前項輸電系統之線路,得於空中、地下、水底擇宜建設,免付地價或租費 。但因必須通過私人土地或建築物而有實際損失時,應由鐵路機構付予相 當補償;其工程鉅大者,並應經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如有不同意時, 由地方政府裁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