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建築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4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變更、 廢除、設置基準、費用分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