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總則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4條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執行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 之歸屬、管理及運用,應以書面契約與執行單位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