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28條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三年未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得公告讓與之,無人受讓或不適合讓與者,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 之維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