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研發成果之收入與費用 ( 106 年 08 月 08 日)
第21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

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科技計畫經費中,且該科技計畫訂有執行契約約定上開費用支付方式者, 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