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地區居民往返離島與臺灣本島海運票價補貼辦法  ( 104 年 02 月 26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離島地區如下:

一、金門縣。

二、連江縣。

三、澎湖縣。

四、屏東縣琉球鄉。

五、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第3條
設籍於前條離島地區之居民,搭乘國內固定海運航線客船往返於臺灣本島 與其設籍之離島間者,應憑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始得向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票價補貼。

前項補貼額度為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票價補貼之 航線,其補貼額度高於全額票價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維持其原有補貼額度 。

第4條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函送交通部審議核定。

前項計畫書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計畫期程。

三、計畫目標。

四、計畫內容:包括實施航線(船舶)、補貼票價之船票類別、補貼額度 、預估補貼總金額及實施方法。

五、稽核方式。

六、預定進度。

七、經費來源。

八、辦理機關與人員。

第5條
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離島地區居民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票價補貼時, 應確認補貼對象之身分,並填具補貼名冊(如附件一)後,始得為票價補 貼。

縣(市)主管機關應按季檢附補貼名冊及補貼款清冊(如附件二),送交 通部核銷撥付。

第6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補貼經費,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